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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审理期限(审理期限如何计算)

时间:2022-09-16 07:55 | 栏目:信息 | 点击:

审理期限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,从立案到结案,必须要在一定时间之内办理完案件的这个期间。对民事诉讼来说,简易程序是3个月,普通程序是6个月。

对于案件量庞大的法院来说,这个时间是非常吃紧的。法官最头痛的就是每天一上班打开电脑,就看着审判管理系统上,案件的剩余审理期限一天天缩短。

如果超过审判管理期限案件还没有办完,法官、法院的绩效考核会受到不利影响。虽然可以“申请延长审理期限”,但因为涉及到院长及上级法院审判,一般较难操作,或者也是影响绩效,运用较少的。

但是有一些事情发生的话,就可以暂停计算审理期限,这事情发生的这段时间就可以不计入到审理期限之内,审判管理系统的日期计算器就会“时光暂停”了。

这个就是你说的“事由”,但是这个事由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,不是法官想暂停就暂停。

一般有以下几种事由:

1、公告送达。对于公告送达传票、裁判文书的案件,公告期(60天)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。(因为不是法院的错导致公告)。

2、鉴定。各种需要鉴定才能给出裁判的案件,鉴定期不计入审理期限。(因为不是法院的错导致鉴定)。

3、双方协商。双方在裁判给出前,可以书面共同申请协商,请法院给一定的“和解期”,这段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(因为是双方当事人的要求,与法院无关)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第三种是比较容易滥用的情况,法官在案多人少,没时间办案的时候,又没有其他可以暂停的情形,就可能会主动要求双方协商,并书面申请,要求和解并暂停计算期限,当事人可能本身没有和解的意愿,但会因为法官强烈要求,不愿反对,或根本不懂得这个规则,就签了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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