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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-09-24 07:55 | 栏目:信息 | 点击:次
1、 第九条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。 2、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,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