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2-09-25 14:39 | 栏目:信息 | 点击:次
一、孙芳向情人提议拐卖雇主家的孩子卖钱偿还借款,这就有了牟利的目的,而后又实施了拐骗的行为让孩子脱离监护,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。情人虽然没有具体实施拐骗儿童的行为,却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。
但是,在与情人约定的交货过程中改变了犯意,不想出卖孩子,而是把孩子当成自己的来养,这属于拐骗儿童,因为前后两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孩子,这不能免除其拐卖儿童的责任,犯意的改变只是一个可以考虑的从轻情节。
二、孙芳的丈夫洪家宝突然出现,这时丈夫将孙芳拉入车内欲强行发生性关系,这就是典型的“婚内强奸”,二人已经分居多时,孙芳对丈夫恨之入骨,丈夫已违背了妇女的意志,应当以强奸罪论处。因丈夫被孙芳所杀,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,不应当再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三、孙芳慌乱中摸到一个啤酒瓶,砸向洪家宝头部,丈夫恼羞成怒欲再次实施家暴,孙芳将酒瓶刺向其胸部,致其死亡。孙芳的行为系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,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。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规定,对正在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
三、“孩子在我手上,我数到10,赶紧转钱。”情人张博没有等到孙芳,急中生智,打电话欺骗李捷说是自己带走了女儿多多,李捷极度恐惧之下,信以为真转款28万元。
到底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,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处分财物自愿程度不同。前者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,后者是基于恐惧心理被迫处分。很明显,李捷并非自愿处分,她是在张博的恐吓之下,基于内心的恐惧处分的财产,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。其次,情人张博实施了一个行为,出现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,应当择一重罪论处,相比较而言,敲诈勒索罪的危害性比诈骗罪要大一些,它不仅侵犯了财产权,对人身权利也有一定的危害,其量刑要比诈骗罪重,由此观之,也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。